一、本鑑定報名資格如下:
(一)設籍本市,就讀本市國民小學三升四年級、四升五年級,且國小階段未曾接受本市鑑輔會創造力資優方案鑑定之學生。
(二)具有創造力資賦優異特質,經由學者專家、指導教師或家長長期觀察(觀察期間至少一學期),檢附學習或創造力優異特質之具體資料,由就讀學校導師及特教
推行委員會進行審查推薦(須核章),再經本市鑑輔會審核通過後始得參加鑑定。
(三)以學校為單位,團體報名鑑定,承辦單位不接受家長個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