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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楊絢雯 - 生活教育組 | 2020-08-28 | 點閱數: 262

臺南市新營區公誠國民小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109 年 8 月 21 日初擬

109 年 8 月 25 日修改

109 年 8 月 28 日經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1.依據教育部 108 年 6 月 17 日臺教資(四)字第 1080060697 號函。

2.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8 月 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91138 號函

3.南市教安(一)字第 1090972240 號

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二、目的:

    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等,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

    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定公誠國小校園行

    動載具使用規範。

 

三、本原則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可通話手錶、

    google 眼鏡)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本校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等,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須依據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五、本校學生如無非必要使用,不可將行動載具帶至學校。

 

六、學生如有課後使用行動載具之需求,須配合以下規範:

    1.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的學生,須經家長同意並由學校統一發下規範書,家長詳填規範書下 

      附的簽名同意書與申請表,隔日交回,由教師收齊向學務處申請核可後,方可攜帶行動

      載具到校。

    2.學生每申請一次核可有效時限為該學年度,未申請通過者不得攜帶行動載具裝置至校。

    3.學生攜帶行動載具裝置進入校園,應善盡安全保管之責。如因個人不當保管或違規使用 

   造成之疏失,相關責任悉由學生本人自行負責,學校不負賠償責任。

    4.學生於在校時間禁止使用行動載具裝置。

5.學生如未妥善收存行動載具,於在校期間拿出甚至使用,將予以告誡並通知家長,視情

  況與學務處研擬是否註銷該生使用資格,發下通知告知家長該期間禁止其攜帶行動載具

  裝置到校。

    6.學生如未申請通過或經註銷使用資格者,仍攜帶行動載具裝置到校,導師予以告誡並通

      知家長,由學務處依本校學生輔導管教辦法處理。

    7.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按情節輕重依學校學生輔導管教辦法處理。

 

七、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公布於本校網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