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新營區公誠國民小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109 年 8 月 21 日初擬
109 年 8 月 25 日修改
109 年 8 月 28 日經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1.依據教育部 108 年 6 月 17 日臺教資(四)字第 1080060697 號函。
2.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8 月 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91138 號函
3.南市教安(一)字第 1090972240 號
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二、目的:
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等,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
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定公誠國小校園行
動載具使用規範。
三、本原則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可通話手錶、
google 眼鏡)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本校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等,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須依據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五、本校學生如無非必要使用,不可將行動載具帶至學校。
六、學生如有課後使用行動載具之需求,須配合以下規範:
1.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的學生,須經家長同意並由學校統一發下規範書,家長詳填規範書下
附的簽名同意書與申請表,隔日交回,由教師收齊向學務處申請核可後,方可攜帶行動
載具到校。
2.學生每申請一次核可有效時限為該學年度,未申請通過者不得攜帶行動載具裝置至校。
3.學生攜帶行動載具裝置進入校園,應善盡安全保管之責。如因個人不當保管或違規使用
造成之疏失,相關責任悉由學生本人自行負責,學校不負賠償責任。
5.學生如未妥善收存行動載具,於在校期間拿出甚至使用,將予以告誡並通知家長,視情
況與學務處研擬是否註銷該生使用資格,發下通知告知家長該期間禁止其攜帶行動載具
裝置到校。
6.學生如未申請通過或經註銷使用資格者,仍攜帶行動載具裝置到校,導師予以告誡並通
知家長,由學務處依本校學生輔導管教辦法處理。
7.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按情節輕重依學校學生輔導管教辦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