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依 112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 法),及其施行細則,本部業配合修訂辦理公保業務報送 實務作業規定及相關書表,請逕自本行全球資訊網下載後 依規定辦理,敬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旨揭公保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重點摘錄如下: (一)承保部分 1、增訂被保險人受免職、解職(聘)、不續聘、撤職或 免除職務處分後,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 往失效者,選擇追溯加保相關權益規定。(公保法第六 條之一、公保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 2、增訂適用 112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 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 卹條例,且未請領公保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三款所定 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辦理優惠存款者,依公保 法第四十八條第七項規定所需之年金費率;以及是類 人員取得任用資格前受訓或研習期間公保保險費率相 關規定。(公保法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