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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昱晴 - 生活教育組 | 2024-05-23 | 點閱數: 64

一、依據:

1. 性別平等教育法

2. 教育部 109 年 8 月 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72127 號函。

二、本校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

1. 學生除於開學典禮、畢業典禮、校慶、校外參訪、校外受獎、參加競賽、校際交流等重要活動,或於體育課等為維護學習安全必要之課程,應遵守學校統一規定之服裝外,其餘得選擇合宜混合穿著學校校服及學校認可之其他服裝(例如班服、社團服裝等)。

2. 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褲)校服。天寒時,學生可在校服內外加穿保暖衣物(例如便服外套、帽 T 、毛衣、圍巾、手套、帽子等)。

3. 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4. 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

5. 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處罰。前項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

※詳如附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