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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徐文玲 - 人事室 | 2025-05-19 | 點閱數: 32

說明:

一、依陸委會民國 114 年 4 月 22 日陸法字第 1149903956 號函辦 理。

二、查兩岸條例第 26 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 退撫法)第 70 條第 3 項、第 72 條及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 驗及發放辦法(以下簡稱查驗辦法)第 13 條規定,支(兼) 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應向主 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 休給與者、支領優惠存款利息者,以及支領遺屬年金或月 撫卹金之遺族,若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遺屬年金 及月撫卹金之權利,俟其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 向後恢復。先予敘明。

三、次查陸委會前開 114 年 4 月 22 日函及同年月 16 日陸法字第 1140400361 號令規定,兩岸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所稱「設有 戶籍」,應包含持有中共「定居證」及「居民身分證」。 爰退撫法和查驗辦法所稱「設有戶籍」之解釋,應依該函 令辦理。

四、另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287 號解釋:「行政主管機關就行 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 之日起有其適用」。爰陸委會針對兩岸條例第 9 條之 1 或第 26 條所為之函釋,應溯及自法規施行時生效。

五、檢附陸委會 114 年 4 月 16 日陸法字第 1140400361 號令及同年 月 22 日陸法字第 1149903956 號函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