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 6 月 26 日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
114年 6 月 25 日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
一、依據:
1.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署 109 年 8 月 3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72127 號函規定。
2.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 條、第 14 條之相關規定。
3. 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6 次會議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時通過之附帶決議。
二、目的:
學校落實生活教育,提醒學生注意自身儀容,養成整潔與整齊的習慣,並學習根據場合穿著適當服裝。
三、學生服裝之規定:
1. 本校統一服裝為運動服,除體育課及全校性活動另有規定外,其餘時間學生穿著便服
為主,一切以舒適、健康為原則。
2. 本校不另行規範服裝換季事宜,學生可依天候及個別身體狀況和需求,自行審酌加減
衣服,以保健為重。
3. 為安全考量,學生不宜穿著拖鞋、涼鞋到校上課。
4. 兒童朝會與運動會等在太陽下的活動,學生應戴帽子避免曬傷或中暑。
5. 學生制服運動服依教育部規定不繡學號及姓名。
四、學生儀容之規定:
1. 本校並無限制學生髮式,頭髮以自然、乾淨為原則。
2. 臉、耳、四肢、身體著重清潔,以身體健康為原則。
3. 指甲定期適量修剪,以保持個人衛生。
五、學生穿著之注意事項:
1.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
教育資源與環境之精神。
2.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
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
空間」。
3.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
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第 2 項
規定「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
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且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6 次會議修正性別平等教
育法部分條文時通過之附帶決議:「學校不得以學生之髮式、服裝因不符合性別之刻板
印象而加以處罰」。
4. 本校教師於規範學生服裝儀容時,考量學生在生理上、心理上、宗教上、經濟上等之
特殊需求,給予學生多元選擇,並尊重其抉擇,以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且不
得因服裝儀容問題據以處罰學生。
5. 透過校內相關研習活動時宣導上述法規,強化教育人員之性別平等意識,尊重學生身
體自主權及個別差異,共同營造多元開放、健康友善 的校園。
6. 對家長及學生辦理說明會,聽取家長及學生意見,以民主程序之方式訂定學生服裝儀
容規定。
六、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