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7 年 8 月 30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70050317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 二、兼職費一律由兼職人員本職機關(構)學校轉發,不得由兼職機關(構)學校直接支給。但採電連存帳方式支付兼職費,並經兼職機關函知本職機關(構)學校者,不在此限。 三、軍公教人員領受超過限額部分,悉數繳庫,並由本職機關(構)學校負追繳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