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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孫苡甄 - 人事&主計 | 2018-11-01 | 點閱數: 177
  1.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以下簡稱證書辦法)第七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2. 申請資格:(1)英文版教師證明書:取得本部發給有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且仍在有效期間者。(2)英文版教師資格認可證明文件:取得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或本部發給有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並得於我國合法任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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