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基於 學校教育現場公教人員給假權益之衡平性,以及婚假、喪假與兼任行政 職務教師休假運用之彈性,爰修正本規則第三條、第十一條,其修正要 點如下:
一、婚假及喪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修正為「得以時計」。
二、將休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修正為「得以時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