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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孫苡甄 - 人事&主計 | 2018-11-22 | 點閱數: 192

說明:

基於 學校教育現場公教人員給假權益之衡平性,以及婚假、喪假與兼任行政 職務教師休假運用之彈性,爰修正本規則第三條、第十一條,其修正要 點如下:

一、婚假及喪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修正為「得以時計」。

 二、將休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修正為「得以時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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