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1.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10700099931 號、行政院院授人培揆字第 10700551132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0 條、第 19 條條文。修正後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請參附件。
2.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每年准給事假日數由 5 日增加為 7 日。 二、休假、婚假及喪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改為得以時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