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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 游雅如 - 教育新知 | 2015-09-07 | 點閱數: 774

臺南市 104 年度各級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家庭支援服務實施計畫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六條辦理。

二、目的:
(一)提供本市特殊教育學生持續性之教育服務與家庭支援服務。
(二)結合家庭、學校及社會資源,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整合性之服務。
(三)提供家長資訊、諮詢、輔導、教育及社會福利等家庭支援性服務。

三、服務對象:
    本市特殊教育學生及家長

四、辦理期程: 104 年 1 月至 12 月
    各國中小應於開學後二週內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支援服務內容並轉告學生家長,並在學校網頁上不定時公告相關訊息,必要時應依據家長之個別需要調整服務內容及方式。

五、服務內容:
(一)提供特教資訊:
       學校利用每學期初親職座談會或其他相關會議以書面資料或口頭方式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有關教育、褔利、醫療等機構或措施之相關資訊。包括資訊、諮詢、輔導、親職教育等資源服務,必要時應依據家長之個別需要調整服務內容及方式。
(二)提供諮詢服務 :
       學校以電話或晤談方式,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有關教養、就學等問題之諮詢,提供家長各教育大學特教中心諮詢專線及其他相關機構之服務電話。
(三)輔導服務:
       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 IEP )及個別化轉銜計畫( ITP )會議,邀請家長擬定或參與、提供特殊教育學生之服務、建立特教生生活輔導紀錄簿、提供家庭成員小團體輔導或個別諮商輔導、班級輔導活動及支持性成長團體等。
(四)辦理親職教育活動:
       學校辦理研習或小團體等親職講座課程或戶外教學活動,增進特殊教育之家長相關知識。
(五)社會福利(補助)資訊 :
       告知家長本局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各項福利服務及教育階段所提供各項福利補助。
(六)申請教具、輔具 :
       告知家長各項教具、輔具申請辦法,並可提出申請。
(七)障礙者生涯規畫及轉銜輔導資訊:
        進行轉銜作業時,蒐集相關資訊,提供家長作為安排身心障礙學童生涯規
劃之參考。
(八)學校家長會委員:
          應至少有一名為特殊教育學生之家長,以利身心障礙學生參與學校事務,協助校內推動特殊教育工作。
(九)多元溝通管道:
    提供豐富且持續的溝通方式,如聯絡簿、家庭訪問、電話訪問、電子信箱。
(十)定期工作檢討:
       每學年召開成效評估檢討會、製作成果、擬定下學年工作計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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