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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陳嬿臣 - 教導處 | 2021-12-13 | 點閱數: 539

臺南市西港區港東國民小學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

一、依據:

 1.教育部 101年 10月 25 日臺訓(一)字第 1010196408A 號函辦理。

  2.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條、第 14條之相關規定。

  3.立法院第 7屆第 7會期第 16次會議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時通過之附帶決議。

二、目的:為養成學生時時注意服裝儀容整齊清潔之習慣,並培育學生團隊精神及優雅端莊的人文氣質,以實踐國民生活需知,落實生活教育為目的。

三、學生服裝之規定:

(一)各班穿著運動服或便服應配合各班課程,由各班導師規定。但遇全校性活動則穿著運動服裝。。

(二)季節交替時,各班得視需要穿著長短制服,學校不統一規定換季時間。

(三)遇天冷時,可內加衛生衣或毛衣,或穿著其他保暖外套。

(四)校隊或其他原因學生必須於某時段穿著非制服上課或活動時,得於該時段換穿其他服裝。

(五)若因貧困、身體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而無法穿著運動服,得向導師報告,作個別處理。

(六)穿著之服裝,應注意整齊清潔。

四、儀容注意事項:

(一)本校無髮禁,頭髮以自然、乾淨為原則。但基於健康、安全或經濟上考量,學生髮式應符合健康和安全的原則。

(二) 臉、耳、四肢、身體著重整齊、清潔。

(三) 指甲定期修剪(短)整齊,以保持個人衛生。

五、學生穿著之注意事項:

 1.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之精神。

  2.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條第 1項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3.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4條第 1項規定:「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第 2 項規定「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且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6 次會議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時通過之附帶決議:「學校不得以學生之髮式、服裝因不符合性別之刻板印象而加以處罰」。

 4.本校教師於規範學生服裝儀容時,考量學生在生理上、心理上、宗教上、經濟上等之特殊需求,給予學生多元選擇,並尊重其抉擇,以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且不得因服裝儀容問題據以處罰學生。

  5.透過校內相關研習活動時宣導上述法規,強化教育人員之性別平等意識,尊重學生身體自主權及個別差異,共同營造多元開放、健康友善的校園。

 

六、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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