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預告本市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三百一十五所之校園周邊環境,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起為本市指定之全面禁菸場所,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二、本案業於 105 年 12 月 23 日預告公告旨揭場所為指定之禁菸場所,請貴會刊登市政公報。
詳情及規定請參閱附件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