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1 月 7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141892E 號函 辦理。 二、旨揭評量準則第 6 條修正部分,新增下列內容:「前項全 部或部分學習領域定期評量,學生因故不能參加,經學校 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 。」。 三、旨揭評量準則第 13 條有關國中教育會考辦理方式部分,新 增第四、五、六款內容,新增部分詳見附件。 四、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 u.law.moe.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