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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牧仁 - 教導處 | 2017-06-20 | 點閱數: 230


說明: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

二、預告公告事項:
本市公、私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主動清除場所內之登革熱病媒蚊及其他孳生源,自即日起,凡未主動清除者,本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7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或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對於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情節重大者,命其停工或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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