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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翁靚芠 - 教務處 | 2015-02-12 | 點閱數: 958

 

heart申請條件

本要點之優待對象為就讀本市市立高中暨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具有學籍之學生於法定修業年限並具有下列身分者:

(一)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二)在撫卹期內之退役傷殘榮軍子女。

      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 空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政府機關、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

三、軍人因作戰陣亡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在撫卹期間給予全公費待遇。

    四、軍人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在撫卹期間內給予半公費待遇。

五、公教人員在職因公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在撫卹期間內給予全公費待遇。

六、公教人員在職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在撫卹期間內給予半公費待遇。

    七、軍公教人員死亡,領受一次撫卹金及撫卹期滿給予減免學雜費待遇。

八、傷殘榮軍,經國防部核定為一等殘、二等殘、三等殘,在撫卹期間內給予半公費待遇。

heart相關文件資料

本學期新申請者,應先檢具以下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1.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予撫卹令證書

2.戶籍謄本

3.其他證明文件

4.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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