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5952209 (06)-5962206
This is an example of a HTML caption with a link.
:::
公告 楊博祥 - 人事室 | 2013-10-28 | 點閱數: 1074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

本條例第七條所稱因公傷病,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致傷病。
  二、因辦公往返或在學校範圍內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三、非常時期在任所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四、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因公傷病,應提出服務學校證明書,並繳驗公立醫院證明書。

說明:

核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因辦公往返遇意外危險以致傷
病,指發生意外危險必須在合理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之必經路線途
中,遭受暴力、發生意外危險或猝發疾病,且其傷病與所受暴力、所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具有相當
因果關係。但因學校教職員本人之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所稱前往辦公場所上班
及退勤之必經路線途中,包含下列情形:
一、 自居住處前往辦公場所上班途中。
二、 在上班日之用膳時間,自辦公場所前往用膳往返途中。
三、 自辦公場所退勤,直接返回居住處所途中。
四、 自辦公場所退勤,直接返鄉省親或返回辦公場所上班途中。
 

:::

即時空品測站資訊看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