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學生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相關規定及本市國民中小學弱勢學生教科書補助要點辦理。
二、為使學生安心就學,本案申請經費於本局核定撥款前,請由學校先行墊支,勿向家長收費。
三、旨揭申請案之教科書補助項目,限符合總體課程計畫所使用之審定本與非審定本教科書及習作,優先順序為(一)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二)弱勢學生教科書補助(學校提出申請需求後,由本局統一排序歸類)。
四、家長持「經濟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費用補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等證明文件者,視同一般生,需經導師家訪認定確有需求者,始得提出申請。
五、低收入戶(含經外縣市審定)、原住民及重度身心障礙學生、子女之學生團體保險費已另案補助,請勿重複申請。
六、經其他縣市審定之低、中低收入戶及導師家訪認定需補助學生之教科書書籍費,限申請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國中上限 600 元、國小上限 500 元)。
七、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之補助、減免或性質相當之給付者《例如: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補助、 TVBS 寶貝我們的希望貧困學童助學金(含代收代辦費及書籍書)》,不得重複申請本案補助。
八、請學校審慎審查,凡符合申請資格者,務必於 106 年 10 月 6 日(星期五)前至本局資訊中心線上填報系統(編號 7988)完成填報,家庭訪問紀錄表留校備查。
九、為全面協助經濟弱勢學生就學所需,未符旨揭補助資格但確有需求者,請各校務必善用教育儲蓄戶予以協助。
十、檢附申請說明、優先順序、申請表、家庭訪問紀錄表(範例)、教科書版本選用及價格表(範例)各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