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12 月 26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20181462 號函辦理。 二、教師於學期中申請延長病假,於暑(寒)假期間辦理銷假,復於開學後旋即以同一病因申請事、病假及延長病假,因其銷假上班實際日數未達 1 學期以上,故計算延長病假日數時,應含括暑(寒)假日數,惟事、病假日數應予扣除。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及桃園縣政請示函影本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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