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2 年 12 月 31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20136399 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並參照教育部相關函釋意旨,曾任公立幼兒園之契約進用教保員,於任職當時已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任職經歷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其服務年資於轉任公立幼兒園教師時,該職前年資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每滿 1 學年採計提敘薪級 1 級。 三、至代理教保員年資,目前查無得採計提敘薪級之依據。 四、檢附原來函乙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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