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負責打詐四法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一)高額詐欺最重可處 12 年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3 億元以下罰金
對於高額詐欺犯罪行為造成民眾嚴重財產損害,為符完整評價行為惡性,故提高法定刑,明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 500 萬元以上,最重處 10 年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萬元以下罰金;若達 1 億元以上,最重可處 12 年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億元以下罰金。
(二)3 人以上複合不同詐欺手段,加重刑責二分之一;首腦主犯最重可處 12 年有期徒刑,併科 3 億元以下罰金
明定複合式詐欺犯罪,依刑法第 339 條之 4 法定刑加重二分之一;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首腦主犯,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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