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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列表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18-01-08 | 點閱數: 281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6 年 12 月 22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60146107 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開來函一份。  
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18-01-08 | 點閱數: 296
主旨:因應多益測驗( TOEIC )自本( 107 )年 3 月起變更測驗題型,本府特訂於 2 月 23 日(星期五)於永華市政中心加辦一場次團體施測,請查照並鼓勵所屬踴躍報名參加。 說明: 一、本項到府團體施測相關事項如下: (一)測驗日期: 107 年 2 月 23 日(星期五) 14 時至 16 時 30 分,並請於當日 13 時 30 分前到達測驗試場。 (二)測驗地點:本府永華市政中心 10 樓東側禮堂。 (三)報名期限:自 107 年 1 月 5 日起至 1 月 23 日止。 (四)考試通知單將以電子郵件及簡訊發送通知考生,應考資訊自本年 2 月 8 日起開放查詢,成績單預定於本年 3 月 16 日寄發。 (五)報名費:每人新臺幣 1,200 元,發票於考前寄發...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18-01-08 | 點閱數: 296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7 年 1 月 4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60187340C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釋示有關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特殊原因,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 (一)家庭突遭變故。 (二)本人重大急症無法工作。 (三)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致無足夠授課時數或無授課事實者。 (四)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退休生效者。 三、如校長、教師於 107 年 6 月 30 日前符合自願(屆齡)退休條件者,得變更退休日期至 107 年 6 月 30 日,惟其之年終工作及考績獎金將受影響,請轉知審慎決定... 觀看完整文章
重要 教務處 - 教務處 | 2018-01-08 | 點閱數: 277
106 學年度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專業回饋人才認證手冊 一. 有關初階、進階、教學輔導教師三類回饋人才認證一覽表,詳如附件 1 。 二. 專業回饋人才初階、進階及教學輔導教師認證手冊及流程, 詳如附件 2 到附件 4 。
公告 教務處 - 教務處 | 2018-01-04 | 點閱數: 294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6 年 12 月 25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060148264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 103 年 11 月 28 日發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已將新住民語文列入語文領域學習課程,將自 108 學年度依不同教育階段逐年實施。新住民語文課程實施初期,師資以本案培訓合格之教學支援人員為主。 三、報名資格:年滿二十歲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有志於從事東南亞語文教學之新住民及其子女。 (二)符合就業服務法規定之外籍學生。 (三)有志於從事東南亞語文教學之東南亞語系(所)學生(含畢業生)。 (四)擁有教師證及新住民語文國內外官方認證之證書。 四、本市 107 年... 觀看完整文章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18-01-02 | 點閱數: 242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6 年 12 月 29 日院授人培揆字第 10600654473 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聘僱人員婚假日數,由八日酌增六日為十四日。(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訂聘用住院醫師之慰勞假年資採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檢附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    
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18-01-02 | 點閱數: 207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6 年 12 月 29 日總處培字第 1060065444 號函辦理。 二、檢附行政院 106 年 12 月 28 日院授發力字第 1061102588 號函影本 1 份。  
公告 人事室 - 總務處 | 2018-01-02 | 點閱數: 281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6 年 12 月 29 日總處給字第 1060065451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 二、旨揭專屬優惠活動訊息,請詳見附件海報或以下網頁:(https://goo.gl/xghfCR)。   
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18-01-02 | 點閱數: 230
說明:如有課程報名相關問題,請逕洽本中心各班輔導員。
公告 輔導室 - 輔導室 | 2017-12-29 | 點閱數: 289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推展家庭教育獎勵要點」辦理。 二、申請方式: (一)自行申請:符合本要點第四點之獎勵條件者,得自行申請。 (二)推薦申請:政府機關、社教機構、學校、已登記(立案)之團體或與家庭教育有關之業務主管人員,得就符合本要點第四點之獎勵條件者,予以推薦。 三、獎勵推展家庭教育團體及個人之評選,由本中心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社會公正團體代表組成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獲獎者,將由本府公開表揚,分別頒給獎狀或獎牌,並依其屬性給予行政敘獎。 四、歡迎有申請意願之個人或團體於 107 年 1 月 31 日(三)前,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甄選文件請寄至: 73066 臺南市新營區秦漢街 118...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