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實施要點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修正本要點名稱。(修正法規名稱)
因應體育處升格為體育局,修正具有申請參加校長甄選之資格。(修正規定第 2 點)
本小組任務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 3 點)
甄選審查工作小組由本局考量作業實務權責辦理,爰刪除現行規定第 5 點。
因應教育現場實務需求,不再區分組別,爰刪除現行規定第 6 點。
增訂本小組之委員人數、組成及資格。(修正規定第 4 點)
增訂本小組委員任期。(修正規定第 5 點)
增訂本小組之召集及決議門檻。(修正規定第 6 點)
配合現行實務運作修正文字。(修正規定第 1 點至第 3 點及第 7 點至第 12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