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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17-03-09 | 點閱數: 657

一、本局 106 年 2 月 6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60150013 號函諒達。
二、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三條,增訂契約進用人員如於年度中轉任為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之適用對象或比照適用對象,且於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得併計年資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之規定。另為符合公平性及一致性原則,於該條第四項明定上開增訂規定適用於本辦法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七日發布施行後進用之契約進用人員。
三、請各校如有年度中轉任為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之適用對象或比照適用對象,由原幼兒園或學校按實際任職月數比率,於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舉例說明如下:
(一)本市甲校 A 代理教師於 102 年 8 月 1 日前曾任本市乙校契約進用教保員(任職期間為同年 1 至 7 月),依上開規定應由乙校發給年終工作獎金,然甲校於該年度已發給 A 師 1 至 7 月年終工作獎金,因該師 102 年係本市教師,考量簡化行政作業,則甲、乙校不予追繳或補發。
(二)本市甲校 A 教師於 103 年 8 月 1 日前曾任他縣市乙校契約進用教保員(任職期間為同年 1 至 7 月),依上開規定應由乙校發給年終工作獎金,然甲校於該年度已發給 A 師 1 至 7 月年終工作獎金,應向 A 師追繳。
(三)他縣市甲校 A 代理教師若 104 年 8 月 1 日前曾任本市乙校契約進用教保員(任職期間為同年 1 至 7 月),依上開規定應由乙校發給 1 至 7 月年終工作獎金,如有是類情形於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應予以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