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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輔導室 - 輔導室 | 2019-01-31 | 點閱數: 233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為辦理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三十一條規定之學前特殊幼兒教育安置事項,特訂定本原則。
二、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安置,應以滿足學生學習需求為前提,無障礙環境為
原則。特殊教育學生依家長意願,考量個案特殊需求,經臺南市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綜合研判,辦理學前階段特殊
幼兒安置事宜。並依下列原則辦理分發安置:
(一)依志願序。
(二)依年齡序:志願序相同時,以五歲組幼兒、四歲組幼兒、三歲組幼兒
及二歲組幼兒為安置順序。
(三)同年齡組特殊幼兒之安置順位,比照臺南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
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相同順位競額時頇抽籤決定,未到現場者由鑑輔會代為抽籤,家長不
得異議。
三、注意事項:
(一)公立幼兒園,每班安置以二位特殊幼兒為原則。
(二)園方不可在新生報到截止前,事先允諾或拒絕特殊幼兒就讀。
(三)填寫安置申請表,頇填寫三個志願,以利鑑輔會安置。
(四)公立幼兒園之安置身心障礙名額尚有缺額時,應優先安置暫緩入學幼
兒;如仍有缺額,始得安置適齡之學前幼兒。
(五)各幼兒園應於每年一月據實填報下個學年度班級狀況及缺額。
(六)經鑑輔會安置之特殊幼兒,請持安置結果報到單,依鑑輔會規定期間
至各安置幼兒園報到,若逾期致有損相關權益者,由家長自行負責。
(七)接受安置之特殊幼兒,報到後不得再參加一般幼兒入學招生登記。
(八)未經鑑輔會安置之特殊幼兒,視同一般生。
(九)鑑定安置會議當天,家長未到現場又無委託代理人出席者,由鑑輔會
逕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