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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務處 - 教務處 | 2019-12-30 | 點閱數: 177

一、依據1081224教育局來文公告「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即日生效。

二、學生於學校辦理定期評量時,因故請假缺考者,應於該學期結束前補考。但學生無故缺考者不得補考;其缺考之定期評量成績以零分計算。 前項補考學校得另行命題,成績計算方式如下:(一) 因公、喪、病、產假或不可抗力事由請假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二)因事假缺考者,其補考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 六十分者,超過部分之分數以百分之八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