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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務處 - 教務處 | 2017-05-26 | 點閱數: 274

說明:
一、依據 106 年 5 月 23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60044317 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書法教育實施要點」辦理。
三、 106 學年度本計畫之各分項送件數可送件上限表如附件 2 。
四、請各校彙報申請計畫書、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經費申請表等資料 1 式 3 份,於 106 年 6 月 3 日(星期六)前,送至本局課程發展科方樹啟課督處,以利報署審查。
五、補助內容及基準說明如下:
(一)辦理書法教學師資專業成長課程:補助直轄市、縣(市)辦理系統性教師書法增能、書法專長教學人員增能(含班級經營)、主題觀摩或參訪等課程之講師鐘點費、交通費、場地使用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膳宿費及雜支。每場次以補助新臺幣(以下同)2 萬元為上限。
(二)辦理寒暑假書法學習營隊:補助直轄市、縣(市)辦理寒暑假書法學習營隊之講師鐘點費、交通費、場地使用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膳宿費及雜支。每場以補助 2 萬元為上限。
(三)設置書法教學特色學校:補助國民中小學建置書法教室、書法教學設備、整體學校書法教學情境布置、書法課程及活動等經費,每校以補助 15 萬元為上限。
(四)遴聘書法專長教學人員:補助國民中小學聘任書法專長教學人員於社團活動進行教學之鐘點費、交通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並得以通過國立大專校院辦理之認證者優先聘任。每校以補助 2 萬元為上限。
(五)推動書法教學相關活動:補助國民中小學辦理學生書法主題觀摩或參訪及其他推動書法教學之相關活動,每校最高補助 1 萬元。
六、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書法教育實施要點」規定,各國立學校(含附設)及各縣市所屬國民中小學,應提具申請補助計畫書報送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初審。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彙報本署。但國立學校不占對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額度。
七、本案事涉後續審查作業,逾期報送計畫者,不予受理。
八、隨文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書法教育實施要點、各縣市可送件上限表、學校書法教育整體計畫書格式、審查清單、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