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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學務處 - 學務處 | 2020-06-16 | 點閱數: 206

重申學校辦理性別平等教育業務及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
擾或性霸凌事件相關重點。
說明:
一、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 條通報規定:學校校長、教
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
擾或性霸凌事件,應於 24 小時內完成法定通報作業,意指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均為性別平等教育法通報義
務之主體,通報時限係以前列人員第一時間知悉疑似校園
性別事件起計算,知悉後應立即告知通報單位辦理通報作
業,並無授權前列人員「再行瞭解」後,再作成「有無通
報必要之決定」,違者將依性平法第 36 條規定處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倘逾時通報或隱匿證據致再度
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依法應予以解聘或免職。
二、有關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部分,請落實辦理下列事項:
(一)學校於發現學生懷孕時,應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
輔導協助要點」規定成立工作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
人,並指派學生輔導專責單位設立單一窗口,主動依學
籍及成績考查或評量等相關規定,採取彈性措施,協調
整合網絡資源,提供懷孕或育有子女之學生所需協助。
(二)請加強學生情感教育及性教育之課程教學及教育宣導,
培養學生建立健康安全之性態度與行為,並教導校園師
生及家長對懷孕及育有子女之學生採取接納、關懷之態
度,以積極保障懷孕及育有子女學生(包含男學生)之
受教權。
(三)倘學生因懷孕遭致受教權被侵犯,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
得依性平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
查,或任何人知悉學校違反同法第 14-1 條規定時,亦得
依第 28 條第 3 項規定向前揭主管機關檢舉之。經查確有違
反規定者,依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應對學校處以新臺幣 1 萬
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三、請落實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範之課程及宣導活
動: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4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每學年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或教
育宣導,請利用教育部 107 年編製「兒少性剝削及校園復仇
式色情事件防治工作宣導方案」文宣品(公告於教育部
「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
綜合性參考資料區」),及國教署研發兒宣導公版簡報、
懶人包、各階段教案示例等資料(公告於該署網站-「各
類資料下載區」)辦理相關宣導課程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