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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學務處 - 學務處 | 2020-07-02 | 點閱數: 166

教育部補助辦理校園安全維護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活動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1. 申請及審查作業:

    1. 申請作業:

      1. 地方政府、經費代管學校及大專校院資源中心依本部工作重點,以年度計畫方式提出申請,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函報本部審查;其他專案性質活動得個案函報本部申請補助。

      2. 各級學校應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檢具公文、活動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向本部提出申請。每年申請補助以二次為限,且每年十月十五日以後不再受理申請。

      3. 民間團體應備齊相關申請資料,於申請期限內以書面以郵戳為憑,向本部提出申請,每年以申請二案為原則,申請分三個時段受理

        1. 每年一月至四月辦理之活動,至遲應於前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向本部提出申請。

        2. 每年五月至八月辦理之活動,至遲應於當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本部提出申請。

        3. 每年九月至十二月前辦理之活動,至遲應於當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向本部提出申請。

      4. 地方政府所屬學校之申請案,其計畫申請書及相關文件應由地方政府審查後陳轉本部為原則;另本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以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審查後陳轉本部為原則。

    2. 審查作業:

      1. 地方政府、經費代管學校、大專校院資源中心及各級學校申請案受理截止後,由業務單位進行初審,決定各案之審核結果及補助額度,並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進行書面或會議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計畫內容。

      2. 民間團體補助案,於前款第三目所定申請期間截止後,由本部依行政審查、交審查會議或送專家學者審查後核定。審查內容應包括活動企劃之目標、方法、經費、價值、優缺點等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