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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1-01-13 | 點閱數: 8723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12 月 18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90150816 號函辦理。
二、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第二條第四款情形,應於五日內召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審議。」、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校事會議成員如下:一、校長。二、家長會代表一人。三、行政人員代表一人。四、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學校無教師會者,由該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擔任。五、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及第 5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調查完成應製作調查報告,提校事會議審議;審議時,調查小組應推派代表列席說明。」;同辦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校事會議之審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項審議之決議,應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三、再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自第十二條專審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之調查員名單中遴選三人或五人,組成調查小組。」、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專審會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輔導,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自第十二條人才庫之輔導員名單中遴選三人或五人,組成輔導小組;輔導小組之輔導員,應至少包括具有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各一人。」及第 18 條規定:「專審會委員、調查員及輔導員對於調查或輔導之案件,應保守秘密;其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同一案件之調查員與輔導員,不得為同一人。」。
四、綜上,依前開解聘辦法及專審會組成及運作辦法規定,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成員僅有 3 或 5 人,校事會議代表僅 5 人,由小組成員歷經 1 個月調查或 2 個月輔導完成報告並應推派代表列席校事會議或專審會中說明,對於待決事件於報告中已有定見或預設立場,如擔任同一案件之校事會議代表或專審會委員,難期於審議過程中維持客觀立場,致其審議決定可能遭受質疑偏頗之虞。是以,校事會議代表或專審會委員不宜擔任同一案件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成員。至於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不適任教師案件程序中,遇有迴避事由,則請依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及第 33 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