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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學務處 - 學務處 | 2021-03-02 | 點閱數: 238

 

  • 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處理園霸凌事件注意要點」辦理。
  • 學校接獲疑似霸凌事件檢舉或申請調查,請依下列處理建議辦理:
    1. 24小時內通報:「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網」及「臺南市校園安全防護網」。
    2. 3個工作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討論是否受理?是否成立調查小組?),並於教育局函文期限內函復「會議紀錄、簽到表」。
    3. 2個月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會議」(依調查報告確認是否屬校園霸凌事件),並於教育局函文期限內函復「會議紀錄、簽到表、調查資料(報告)、確認結果通知書」。
    4. 上開確認結果應提供申請人申復救濟程序,申復期為收到結果通知書隔日起算20天,若申請人未提申復救濟,並接到教育局收悉書函,請於教育部校安通報網站處理情形增列:「申復已過,予以結案,解除列管」,辦理結案程序。
    5. 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進入輔導期13個月,依教育局函文期限函復結案會議資料(會議紀錄及簽到)。
    6. 案件處理程序及進度,請同步於上開教育部及本局通報網站上續報處理情形。

三、旨揭處理程序流程及相關表件如附件,並同步置於教育局網站→文件下載區→學輔校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