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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學務處 - 學務處 | 2021-03-24 | 點閱數: 194

為臺南市所轄各級學校進行疑似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事件調查訪談陪同人員應注意事項案,請依說明辦理,並應於調
查前特別留意。
說明: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第 25 條、第 26 條及第 31 條規定,並參酌訴願法第 32 條及第 33 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21 條第 4 項規定及教育部性平調查 Q&A 相關規範調查訪談陪同人員應注意事項辦理。
二、為因應邇來學校辦理案件調查時,發生要求其他人員陪同當事人受訪之情形,本局特援引及參酌上開規定,綜整學校辦理旨揭調查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未成年時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代理人:當事人已成年,僅由當事人本人接受調查,惟經當事人提出並經調查小組認定確有需求者,請依行政
程序法第 24 條、第 25 條及第 26 條規定為處理原則。
(三)輔佐人:請依行政程序法第 31 條規定處理,且陪同之輔佐人須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為原則。有特殊情形時,得
由其他適當人員(如心輔老師、特教老師、社工或導師)陪同。
(四)律師:得以受委任代理人身分陪同。
三、說明二之陪同人員總數至多不得逾 3 人,且均應負保密義務,且於調查過程中,無論法定代理人、代理人或輔佐人
均應配合調查小組調查程序進行,且不能代當事人回答問題亦不得干擾,僅可於調查小組委員同意後於最後陳述意
見,若干擾經勸導不聽,調查小組得請其離開、暫停或中止調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