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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輔導室 - 輔導室 | 2021-08-04 | 點閱數: 222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7 月 27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81831B 號函
辦理。
二、旨案未領有健保卡孩童之家庭,並考量補貼孩童實際照顧
者,爰教育部修正旨揭作業須知,增訂「郵局櫃檯領取」
管道:
(一)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儲匯業務之郵局櫃檯領
取。
(二)領取時間:自 110 年 7 月 15 日起至 110 年 9 月 30 日止。
三、旨案同一名孩童之補貼,其經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
其中一人領取後,其他人均不得再透過網路、金融機構自
動化服務設備或臨櫃任何一種管道再領取。
四、上開若有疑義及未盡事宜請參照旨案作業須知(如附件)
或電洽本局學輔校安科賴先生(電話 06-2991111 分機
7753 )及教育部國教署原特組李先生(電話 04-
3706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