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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務處 - 教務處 | 2017-08-12 | 點閱數: 286

說明:查旨揭要點第 12 點規定:「學校(園)處理減班超額教師時,應優先審酌師資結構,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並在不違反第 13 點規定,由校長召集相關處室主任及教評會委員組成評審小組擬訂超額教師處理原則,並經校務會議通過。」請各校再次審視自訂之超額教師處理原則,務依前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