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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輔導室 - 輔導室 | 2021-09-13 | 點閱數: 137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 110 年 9 月 3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112034A 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 107 年 4 月 16 日函頒「未成年懷孕服務及後續追蹤輔導作業指引」,相關規範因已調整併入旨揭服務方案,爰自即日停止適用。
三、另請各校於知悉學生懷孕時,應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4 條之 1 及教育部所訂「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規定,採取必要之相關措施,協助學生完成學業,落實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