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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務處 - 升學專區 | 2021-09-27 | 點閱數: 243

一、經教育部同意備查在案,適用於自111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國三生)。修正重點摘錄如下:

()志願序分:第1志願序學校12分、第2志願序學校11分、第3志願序學校10分、第4志願序學校9分、第5志願序學校8分、第6志願序()後志願選填以單科為單位,以7分計。

()調整國中教育會考總積分,A++7分、A+6分、A5分、B++4分、B+3分、B2分、C1分,5科共35分以及寫作測驗最高1分,計36分。

()總積分包含志願序(12分)、多元學習表現(50分)、就近入學(10分)及國中教育會考總積分(36分),合計108分。

()取消總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