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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務處 - 升學專區 | 2021-11-01 | 點閱數: 171

一、正第玖點第四款,修正文字為:「採學校依教育部體適能檢測標準檢測之證明或至合格體適能檢測站檢測之證明,其同學年度之檢測成績擇一採計,檢測成績依教育部體適能網站所記載之成績為準。」。

、適用於111學年度入學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國三生)

、相關訊息同步置於臺南市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網http://12basic.tn.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