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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學務處 - 學務處 | 2022-10-17 | 點閱數: 48

一、依據市府線上即時服務系統市民信箱案件辦理。
二、肖像權係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之自主權利,從而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之行為,自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行為,先予敘明。
三、為顧及學生權益,如有學生影像公用於網路平臺之需求時,務必先行徵詢學生或監護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