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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務處 - 教務處 | 2017-10-25 | 點閱數: 291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10 月 20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60150776 號
函辦理。
二、因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新增科技領域,為協助國、高中
教師具有推動新課綱教學知能,教育部已協調相關師資培
育之大學自 106 年起陸續辦理科技領域第二專長學分班及
增能學分班, 107 年度將賡續辦理,並預計自 107 年暑假開
課。
三、科技領域教師專長增能學分班之薦送對象說明如下:
(一)第一優先:中等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及依法取得中
等學校生活科技或資訊科技相關合格教師證書且任教中
等學校生活科技或資訊科技相關科目之在職專任教師。
(二)取得中等學校生活科技或資訊科技合格教師證書,且聘
期為三個月以上、教授中等學校生活科技或資訊科技相關科目之在職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並取得學校提供
之在職證明及薦送表件者。
四、教師進修科技領域第二專長學分班之薦送對象、薦送原則
、服務義務等說明如下:
(一)薦送對象:以中等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且依法取
得中等學校相關合格教師證書且任教中等學校之在職專
任教師,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而薦送者。
(二)薦送原則:請貴校於薦送現職合格專任教師時,兼顧下
列原則:
1、參酌所屬學校規模大小、師資結構等,如以目前校內
未領有合格生活科技或資訊科技教師證書之學校教師
為優先。
2、兼顧教師進修後能回饋服務年限之合理性:如將屆退
休或近年將介聘異動之教師,則不予推薦。
(三)服務義務:本專案學分班學分費由教育部補助,然教師
須簽立切結書並繳交新臺幣 1 萬元保證金,保證金俟修
畢本專案學分班規定學分後退還;進修教師於修畢第二
專長學分班課程且取得該類科教師證書後,應配合學校
依教師專長排配授課,並配合開班學校填寫後續追蹤資
料,違反規定者,應全額繳還學分費;另請貴校協助進
修教師依專長排配授課。
五、為符應教師就近進修之需求,教育部將視本局所送教師進
修名冊人數,協調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就近開班。爰貴校若
有進修意願之教師,請學校承辦人於 106 年 11 月 3 日(星期
五)前至下列線上填報系統進行填報,俾利教育部作為 107 年度開班之參酌依據。

逾期未填報者,視同無教師進修需求。
(一)科技領域教師專長增能學分班:編號 8184 。
(二)教師進修科技領域第二專長學分班:編號 81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