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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5-03-28 | 點閱數: 111
  1. 服務對象: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與幼兒園校(園)長、專任教師、代理教師。
  2. 服務內容:提供服務對象因工作適應、輔導與管教學生、親師溝通、生涯規劃、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理等議題而產生心理困擾之諮商輔導。
  3. 服務流程:由服務對象自行或經服務對象同意後由學校轉介提出申請,由諮商輔導受託單位受理協助媒合諮商輔導人員與服務對象進行諮商會談。
  4. 教育局、學校、專業機構或專責單位(人員)辦理本服務時,應事先告知說明相關義務責任,以確保個案權益,並皆以密件處理。
  5. 本服務之所有紀錄及服務對象之個人資料,均依相關法令及專業倫理予以保密及保存,非經法律程序或當事人書面授權同意,均不得提供給任何單位或他人。
  6. 每位服務對象以補助 6 小時諮商鐘點費為原則,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相關經費支應;若服務對象申請 6 小時鐘點費補助請畢仍有服務需求,依諮商輔導人員所在之服務機構接續進行服務或是協助轉介,後續服務費用由服務對象自行支付。
  7. 申請諮商輔導之人員於上班時間接受諮商服務,以不影響課務為原則,得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出或公假登記。
  8. 檢附 114 年度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個別諮商輔導服務宣導圖卡及流程圖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