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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17-02-21 | 點閱數: 379

一、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前開保障法已就員工加班因公未補休及未支領加班費者得予其他相當補償明文規定。
二、各機關(學校)倘有當年度加班總時數累計達 50 小時,因公未補休亦未支領加班費,且確有功績人員,得依前開規定核予適當之行政獎勵,惟每年最高不得超過嘉獎一次;同一加班事由業經績優敘獎有案者,不再重複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