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解釋令: "教師如曾有改分發至私校實習之服務年資(依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第 8 條規定),得於 10 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得併計退休年資);逾 3 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如有相關年資,請撿證洽人事室~
link to http://course.tn.edu.tw/school.aspx?sch=114646
教育部性別平等全球資訊網
校園性別平等事件受理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