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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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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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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0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50056627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請各機關加強宣導「酒後不開車」,在飲宴中戒除勸酒習慣,酒後請選擇「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方式返家等,以避免酒後開(騎)車之危險行為;倘有酒後駕車情形請依「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三、另如發現機關所屬公務人員有慣性酒駕之情事,建議得列為員工協助方案之協助對象,妥為輔導以導正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