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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8-04 | 點閱數: 506

1.旨揭傳染病防治法第 38 條規定,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且親自到場之人員(按:指傳染病發生時,受防疫工作人員事先通知之  
        公、私場所及運輸工具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依主管機關之指示給予公
        假。是公務人員如遇上開情事,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2. 教育人員類此情況亦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