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旨揭傳染病防治法第 38 條規定,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且親自到場之人員(按:指傳染病發生時,受防疫工作人員事先通知之 公、私場所及運輸工具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依主管機關之指示給予公 假。是公務人員如遇上開情事,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2. 教育人員類此情況亦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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