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 104 年 9 月 3 日總處給字第 1040045410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本案修正現職員工之子女及現職員工(含配偶)之父母親「團體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金」和「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特定意外雙倍給付保險金」保險金額分別為 100 萬元及 200 萬元,原投保計畫內容金額係為誤植,爰修正之。 三、各機關員工如有需要,請逕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00-020-090 )聯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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