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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台南市歸仁國中教師會章程
85年12月14日成立大會制訂
96年6月29日修訂
100年5月13日修訂
100年12月1日修訂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南市歸仁國中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之宗旨如下:
- 一、 提昇教師專業地位。
- 二、 維護教師應有尊嚴。
- 三、 改善學校教育品質。
- 四、 保障教師集體權益。
- 五、 促進教師自主自律。
- 六、 增進教師、行政、家長之和諧關係。
-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歸仁國中所在地。
-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維護本校教師專業自主與專業尊嚴。
- 二、保障本校學生受教權益。
- 三、爭取並確保教師應有權利。
- 四、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之內容。
- 五、研究並協助解決本校各項教育問題。
- 六、選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有關之校內外組織。
- 七、制定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 八、參與校內教育爭端之調解。
- 九、改善學校教學與輔導環境。
- 十、促進教師進修與聯誼。
- 十一、維護其他有關本校教師權益之事項。
- 第二章 組織與會議
- 第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關,理事會為執行機關,監事會為監察機關。
- 第六條
- 一、本會會員大會每學年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之(100年12月1日修訂)。
- 二、本會於必要時得經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 第七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修訂章程。
- 二、會員入會之追認。
- 三、會員之除名。
- 四、選舉罷免理、監事
- 五、本會財產管理監督及經費運用之審核。
- 六、其它重要事項之決議。
- 第八條
- 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選出,每人最多可圈選六人為理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連任兩年理事得以休息二年。 於下學期之會員大會進行理事改選。〈96年6月29日修訂〉(100年5月13日修訂)(100年12月1日修訂)
- 二、理事因故出缺時,由候補理事遞補之。(100年12月1日修訂)
- 三、理事會每兩個月由會長召集一次,必要時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得召開臨時理事會。
- 四、理事會之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會員入會之審核、本會財產之管理與經費之處理、本會日常會務選舉、罷免會長。
- 第九條
- 一、本會設會長一人,由理事互選產生後兼任,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100年12月1日修訂)
- 二、會長依理事會之決議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會長因故不能執行其職務時,由理事互選一人代理之。100年12月1日修訂)
- 第十條
- 一、本會監事會設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直接無記名投票選,每人最多可圈選二人為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連任兩屆監事得以休息二年。於下學期之會員大會進行監事改選。〈96年6月29日修訂〉(100年12月1日修訂)
- 二、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候補監事遞補之。
- 三、監事會互選一人為監事主席,負責監事會之召集。
- 四、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經監事會決議,要求理事會召開聯席會備詢或列席理事會議。
- 五、監事會之職權為監督會長、理事會職務之執行及經費會計之稽核。
- 第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準時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並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 第三章 會員
- 第十二條 本校專、兼任教師及代理教師得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其餘不具會員資格之人士,得因贊助本會之經費或活動,經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成為榮譽會員。(100年12月1日修訂)
-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
- 一、表決權。
- 二、選舉權及罷免權。
- 三、申訴權。
- 四、發言權。
- 五、享受本會所提供之各種服務。
- 六、參加本會活動。
- 七、其他應享受之權利。前項一至三款的權利,不適用於榮譽會員。
-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 一、遵守本會章程。
-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的任務。
- 三、繳納本章程所規定的各項費用。
- 四、遵守會員大會各項決議。
- 五、其他會員應盡之義務。
-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取消其會籍。
- 一、與本校終止聘約之關係。
- 二、未盡會員之義務。
- 三、違反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 四、行為有損本會會員之權益及名譽者。
- 五、主動宣告退會者。
- 第四章 經費
- 第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會員入會費。
- 二、會員年費。
- 三、學校或政府補助。
- 四、其他合法收入。
- 第十七條
- 一、會員年費之數額,由理事會決議,於入會時一次繳清。
- 二、本會會員每學年應繳納年費,每年九月底繳交。
- 三、會員經取消會籍後,已繳交之年費不予退還。
- 第五章 附則
- 第十八條 下列事項之決議,應經會員大會以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 一、章程之制訂與修正。
- 二、會員之除名。
- 三、理、監事之罷免。
- 四、本會財產之處理。
- 五、本會之解散。
- 六、其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第十九條 除前條之規定外,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決議,應以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 第二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