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立歸仁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一)動機與目的。
(二)態度與手段。
(三)行為之影響。
(四)家庭之因素。
(五)平日之表現。。
二、學生之獎勵與懲罰,分左列各項:
(一)獎勵:1嘉獎。2小功。3大功。4特別獎勵:獎品、獎狀
(二)懲罰:1警告。2小過。3大過。4特別懲罰:帶回管教
三、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嘉獎:
(一)服裝儀容經常維持整潔端莊,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態度謙恭、禮節週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團體活動成績表現優異者。
(四)與同學合作互助,表現優異者。
(五)服務學習盡職,足為同學模範者。
(六)主動為公,熱心服務者。
(七)勸導同學努力向上者。
(八)體育運動時,表現運動道德優良者。
(九)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十)愛護公物有具體事蹟者。
(十一)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二)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表現優良者。
(十三)熱心公益、見義勇為而有事實證明者。
(十四)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嘉獎者。
四、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表現優異,因而增進校譽者。
(二)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異者。
(三)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致遭受損害者。
(四)倡導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良者。
(五)熱心公共服務,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六)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七)參加各種服務成績優良者。
(八)維護團體秩序表現優良者。
(九)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五、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大功,並得給予特別獎勵:
(一)愛護學校或同學有特殊事實表現者。
(二)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成績特優者。
(三)參加各種服務,成績特優者。
(四)長期表現孝敬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姐妹,有具體事蹟者。
(五)經常幫助別人,而為善不欲人知,經查明情節確實,值得表揚者。
(六)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之表揚者。
(七)有特殊優良行為,足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八)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大功者。
六、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警告:
(一)態度不佳,經壹次勸導後仍不改正者。
(二)個人使用之桌椅廚櫃(惡意破壞)不整潔經壹次勸導不聽者。
(三)不按時繳交作業,經壹次催繳仍未改善者。
(四)升降旗及各項集合,喧嘩嘻鬧且經壹次勸導不聽者。
(五)言行態度輕浮、隨便,經壹次糾正仍未改善者。
(六)服務公勤不盡職,經壹次勸導不聽且經查明屬實者。
(七)參加公共服務不認真或團體活動不熱心,經壹次勸導不聽且經查明屬實者。
(八)拾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或有偷竊行為查明屬實者。
(九)不遵守公共秩序、上課安寧或破壞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十)因過失破壞公物,而不自動報告者。
(十一)不遵守請假規則者。
(十二)未依學校
(十三)在校上課期間未經許可外訂不符校園安全食品規範之飲食。
(十四) 學校重大活動基於校園安全及秩序考量,若經學務處宣佈不得到校而到校者。
(十五) 非經他班導師許可進入他班教室,情節輕微者。
(十六) 輕度違規(亂丟垃圾、罵髒話….)經班級登記第三次者。
(十七) 行為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對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之定義,情節輕微者。
(十八) 未經師長同意,擅用學校公物或教學設備者。
(十九)請假離校後,無正當原因而出現於校園或校區周圍者。
(二十)腳踏車裝設火箭筒到校,或單車雙載,查明屬實者。
(二十一)未經申請騎乘電動腳踏車者。
(二十二)有申請手機,擅自開機或未開機但把玩手機、掛機之情事或借予他人使用、把玩,則撤銷申請使用手機資格,期限為一週並記警告一次。
(二十三)未申請手機,未開機但拿出手機者記警告二次。
(二十四)學生違反學校作業檢查要點,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二十五)學生騎腳踏車或搭乘機車上放學未戴安全帽者。
(二十六)違規進入經公告之危險水域,或至未配置救生員之水域戲水等危險行為者。
(二十七)違反中央防疫相關規定者。
七、有下列事蹟之一,經查明屬實並告知家長或監護人後,得記小過:
(一)欺騙師長,情節輕微者。
(二)不按規定進出校區者。
(三)蓄意破壞公物,情節輕微者。
(四)擾亂團體秩序或不遵守交通秩序或規則,情節較重者。
(五)試場違規,情節輕微者。
(六)攜帶或閱讀有礙青少年身心發展之書刊、圖片、錄音帶、錄影帶或光碟片等視聽資料者。
(七)不假離校外出者。
(八)無故不參加集會者。
(九)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者。
(十)言行涉及「公然侮辱」或「毀謗」,或服儀不整,經勸導仍不改正且態度惡劣者。
(十一)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
(十二)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三)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者。
(十四)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者。
(十五)有吸菸行為及攜帶菸具或電子菸者。
(十六)未申請手機,自行拿出使用。
(十七)以任何形式違反智慧財產權法(如抄襲、盜拷他人書面著作及影音作品等),情節輕微者。
(十八)行為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對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之定義,情節一般者。
八、有下列事蹟之一,情節重大經查明屬實並告知家長或監護人後,得記大過:
(一)欺侮同學或毆打同學者。
(二)態度傲慢且污辱師長。
(三)強行借用學校或他人財物者。
(四)無照駕駛汽、機車者。
(五)有威脅、恐嚇、勒索行為者。
(六)撕毀學校布告者。
(七)考試舞弊或試場違規,情節重大者:
(八)有竊盜行為者。
(九)冒用或偽造文書、印章或塗改文件者。
(十)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十一)出入禁止18歲以下進入之場所、行為不檢有辱校譽者。
(十二)吸食或注射違禁(藥)品者。
(十三)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者。
(十四)有飲酒、賭博、嚼檳榔等行為者。
(十五) 行為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對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之定義,情節重大者。
(十六)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社群網頁(FACEBOOK)、通訊軟體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或非法軟體交易之訊息。
(十七) 以任何形式違反智慧財產權法(如抄襲、盜拷他人書面著作及影音作品、於學生個人或班級社團網站供公眾下載受保護之著作。等),情節重大者。
九、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做出特別懲處決議由家長帶回自行管教者,其每次自行管教期限, 以當日起算,應以不超過五日為原則。家長如有繼續延長自行管教之意願,應於兼衡其受教權原則下,由家長提出申請,送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家長帶回管教結束後,若故態復萌,又犯校規者,輔導其改變學習環境。在校外犯重大刑案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十、有關學生獎懲,全校教職員均有提供資訊及參考意見之權利與義務。嘉獎、小功、警告、小過,由學務處核定書面通知,並通知導師及學輔人員加強輔導;大功、大過、特別獎懲應知會導師、輔導教師簽註意見後,由學生獎懲委員會通過決議後,報請校長核定書面通知。
十一、學生獎懲核定書面通知後,當事人或家長如有異議,於收到通知書次日起算二十日(不含例假日)內向學校提出申訴。
十二、改過銷過之申請得由學校有關人員或受懲罰之學生向學務處領取表格,填妥資料由導師簽註具體事實,小過以下由學務主任核定,大過以上之處分提交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討論議決,由校長核定,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經考查確有改過自新者。
(二)申請改過銷過於下列考查時段後為之:
(1)警告:二週以上。
(2)小過:四週以上。
(3)大過:八週以上。
大過申請銷過於三年級下學期公佈之懲罰不適用之:經銷過之行為,於同一學年內再犯者,亦同。
十三、學生改過銷過確定後,應在該生懲罰紀錄加蓋「銷過」戳章,其紀錄不登入該生成績通知單,但應在個人資料上保留備查。
十四、學生在校肄業期間,功過累積計算,但對等之功過得予相抵,轉學離校時學校應主動提供功過資料。
十五、學生獎懲應隨時列舉事實,通知家長。並於學期(年)結束時,填入學生成績通知書內。
十六、為鼓勵學生積極向善,應另定改過銷過實施要點,並由校長核定公布施行。
比賽類型 |
大功 |
大功 |
小功 |
小功 乙次 |
嘉獎 |
嘉獎 |
校內第一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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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第二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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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第三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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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第4-8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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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第一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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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第二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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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第三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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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佳作4-8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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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第一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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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第二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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