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各機關聘僱人員在聘僱期間自殺死亡者,參酌公務人員撫卹法之精神,發還自提儲金之本息,且繳付離職儲金費用 5 年以上者,同時發還公提儲金本息,其遺族領受順序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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