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得與同層級教師會協議訂定聘約準則,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與臺南市教師會業經協議訂定「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教師聘約準則實施要點」(以下簡稱聘約準則實施要點),依規定學校應依本要點,自訂教師聘約。
二、學校聘約違反聘約準則實施要點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無效。
三、依聘約準則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學校應與教師會協議訂定或修正學校教師聘約後,提經校務會議通過。
四、本校業與本校教師會協議訂定教師聘約(草案),檢附該草案暨「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教師聘約準則實施要點」各1份,請同仁先行參閱,有意見提校務會議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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