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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訊息 陳俊屹 - 學務處 | 2022-04-15 | 點閱數: 357

主旨:重申使用「陳述書」與「書面自省」於教學現場之妥適性與應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配合辦理並利用相關會議加強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6月1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80064466號函辦理及本局108年6月20日南市教安(一)字第1080719619號函諒達。
二、依據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為教師一般管教措施,希望透過學生書寫方式達到啟發學生自我覺察、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三、有關「書面自省」於教學現場執行之妥適性與應注意事項,其中包含:「教師基於輔導管教目的,要求學生進行書面自省時,相關的執行程序務必嚴謹完備。例如:將學生狀況及安排書面自省一事預先告知家長;另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不應於上課時間要求學生寫自省書;教師亦不應對學生書面自省內容預設立場,應尊重學生書寫意願及其書面自省內容等。」
四、學校負有調查學生犯錯或偏差行為事實經過之責任,不應基於調查事實之需要,逕予要求學生配合撰寫「事件經過紀錄表」等類此表件。惟學校基於釐清事件發生經過及學生犯錯事實之必要,而需請學生敘寫「事件經過紀錄表」等類此表件時,亦應尊重學生意願,不得以強迫學生之方式為之,亦不得因學生拒絕而據此論斷其確有犯錯事實。前開「事件經過紀錄表」等類此表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建議名稱修正為「陳述書」,並避免使用如「悔過書」等名稱。
五、經查仍有部分學校為簡化懲處行事程序而於陳述書上核章,或因格式和作法致學生於撰寫過程中間接作為懲罰依據等情事,不僅未確保學生之權利義務,且與注意事項立法意旨未符,爰請學校應依陳述書、書面自省及獎懲建議單不同目的與功能,釐清表件之使用時機:
(一)陳述書:定位為釐清案情而使用,非屬注意事項第22條所指之一般性管教措施。陳述意見係屬兒少表意權之範疇,陳述內容可包含事實或意見。陳述過程亦有教導學生如何分別敘述事實(如:人、事、時、地、物)和意見之功能,爰學校不得強迫學生撰寫陳述書。
(二)書面自省:指教師基於教育專業為引導學生檢討改正所採取之措施,書面自省書不得公布之。
(三)獎懲建議單:指學校確定學生犯錯事實後,由教師依據學校校規所填寫之表件,屬學校內部獎懲程序的一環。
(四)不論「陳述書」或「書面自省」,均不應併同作為獎懲建議單或作為獎懲佐證。
(五)倘特殊教育學生或情節特殊之學生於撰寫陳述書時遇到困難,學校應提供必要協助,如:讓學生口述由學校協助記錄、由特教老師或輔導老師陪同以增加學生安全感等...並應盡速與家長聯擊,以確保類此學生陳述意見權利。
六、綜上,基於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與格發展權,教師應參照注意事項之精神與意旨,本於教育理念,依據專業知能與素養,釐清學生行為事實發生經過,若需透過「書面自省」輔導學生,應以培養其自我覺察、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為原則。
七、另依教育基本法第15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條及相關法令規定,學校應提供學生對教師輔導與管教措施提出申訴之救濟途徑,併此敘明。
八、檢附「陳述書」範本1份,請學校務必配合參考使用並利用校內教師相關會議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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